每位律師的酒駕指南

“伊利諾伊州的現場適度測試可能會被拒絕而不受懲罰,而官員錯誤理解的賭博遠遠抵消了執行這些測試的優勢。”

本文為非 DUI 專家提供了 DUI 法規的總體概述,描述了 DUI 捕獲是如何發生的,並提供一般數據來幫助您注意客戶和其他人一次又一次提出的詢問:“這將是一個好主意嗎?如果我因酒駕而被攔下,我應該做出回應嗎?”

在任何情況下,請注意 DUI 有兩個基本部分;概要暫停和騙子指控。

違法者指控

“DUI”是指“受酒類、藥物或其混合物影響的駕駛”。625 ILCS 5/11-501。第一次 DUI 的處罰是 A 級犯罪行為,應判處長達 365 天的監禁和 2,500 美元的罰款。有四個基本的 DUI 組件:

o 駕駛或實際控制
o 任何車輛
o 州內任何地方
o 受酒精和藥物影響。

我們應該獨立地審視最初的三個組成部分。

“駕駛還是真正的實際控制。” “駕駛 PlugShare或真正的實際控制”這一表達意味著個人可能會得到 DUI,即使該人基本上是在休息或坐在左引擎車輛中。很明顯,例如,City of Naperville v Watson, 175 Ill 2d 399, 677 NE2d 955 (1997)。一個人是否處於真正的實際控制之中,是一個真理的問題。法院重點關注所有權、主體是否有鑰匙、鑰匙是否處於啟動狀態、主體是否在駕駛船舶、當事人是否認領車輛、車輛在何處被發現等因素。決定真正的實際控制。很明顯,例如 People v Brown, 175 Ill App 3d 676, 530 NE2d 74 (2d D 1998)。

此外,警方無需注意該人的這種心態,即可證明該人處於“真正的實際控制”之下。間接證據,例如,作為主要個人在一條荒涼的道路上漫步,距離溝渠中的車輛一個街區,足以佈置真正的實際控製或正在進行的活動。個人訴瓊斯案,198 Ill App 3d 572, 555 NE2d 1143(3d D 1990)。

“任何車輛。” 在伊利諾伊州,車輛被描述為“任何個人或財產在高速公路上或可能在高速公路上運輸或提取的任何小工具,但人力移動的小工具除外,這些小工具僅用於固定鐵軌或鐵軌和雪地摩托。” 625 ILCS 5/1-217。

隨後,車輛、巡洋艦、輕便摩托車以及令人驚訝的電動自行車都可以被視為車輛。事實上,說實話,即使是小馬也可能被視為車輛。見 625 ILCS 5/11-206。

車輛無法操作的方式不是保障措施,除非它已獲得垃圾遺囑或屬於 625 ILCS 5/1-134.1 規定的垃圾車的含義。個人訴卡明斯案,176 Ill App 3d 293, 530 NE2d 672(3d D 1988)。

“該州的任何地方。” 這不是對 DUI 違法者指控的保障,即車輛不在高速公路上。(“無論如何,我在車棚裡被攔住了!”) People v Guynn, 33 Ill App 3d 736, 338 NE2d 239 (3d D 1975)。

破敗的暫停

在伊利諾伊州,如果司機因酒駕犯罪被捕,並且在呼氣/血液測試中得分 0​​.08 或更高或在他們的框架中有非法藥物,或者另一方面,他們拒絕進行物質測試。625 ILCS 5/11-501.1。

超過五年未因酒駕被捕的司機,如果他們未能通過測試,將面臨三個月的停賽,或者假設他們否認,將面臨六個月的停賽。625 ILCS 5/11-500;625 ILCS 5/6-208.1。通過一種或另一種方式,他們可以在停學的第 31 天成功申請工作或學校的困難許可證。625 ILCS 5/6-206.1。對於所有其他人,暫停的時間是短的一年,拒絕的三年。625 ILCS 5/6-208.1。他們沒有困難許可證。625 ILCS 5/6-206.1。

這樣一來,總的來說,您的客戶在警察總部遇到了問題;“我是做呼氣測試還是拒絕?”

在綜合測試之前獲得律師的權利。大多數 DUI 法律顧問會建議客戶不要通過考試,除非他們確定可以通過考試。在伊利諾伊州,無論如何,在選擇是否接受測試之前,個人無權與律師交談。個人訴 Gaddi, 145 Ill App 3d 227, 494 NE2d 696(第一 D 1986)。

儘管如此,假設一名官員承擔了被告在測試前與律師交談的機會的費用,該人不能荒謬地阻礙該權利的活動。個人訴克恩案,182 Ill App 3d 414, 538 NE2d 184(3d D 1989)。此外,簡單強調與律師交談、保持獨處而不是逐步通過考試的狀態,並不包括出於暫停大綱目的而拒絕提交。ID。

普通的 DUI 捕獲

常見的 DUI 捕獲包括四個階段:(1) 車輛移動,(2) 個人接觸,(3) 捕獲前篩選,以及 (4) 捕穫後處理。

車輛移動。在這個階段,這位官員正在冒充隨行的詢問:“我停車是個好主意嗎?”

通常,車輛可能會因任何違反街道標準的行為而被停車,例如不適當的路徑使用、超速,甚至是齒輪違規。再明顯不過了,例如 People v Hood, 265 Ill App 3d 232, 638 NE2d 264 (fourth D 1994)。

在任何情況下,警察都不得僅根據有關“塗灰駕駛”的未知提示來停車。例如,參見 People v Moraca, 124 Ill App 3d 561, 464 NE2d 312 (2d D 1984)。此外,過於悠閒地駕駛、在道路內蜿蜒曲折以及不常見(但合法)的行為並不能使停車合法化。高地公園市訴 Lee,291 Ill App 3d 48, 683 NE2d 962(2d D 1997);People v Dionesotes, 235 Ill App 3d 967, 603 NE2d 118 (2d D 1992);People v Manders, 317 Ill App 3d 337, 740 NE2d 64 (2d D 2000)。

不同類型的接觸包括出現在事故現場或發現司機在駕駛座上打瞌睡。這兩個區域被視為局部區域照顧能力,沒有真正發生“停止”。參見 People v Murray, 137 Ill 2d 382,​​ 560 NE2d 309 (1990)。

個別聯繫。停車後,工作人員以客觀事實為由,決定是否要求司機下車。官員注意到酒的氣味、衣衫襤褸的外表和閃亮的眼睛、口齒不清、對許可證的處理不當以及其他醉酒的跡象。官員同樣會在很大程度上查明司機是否飲酒,假設是這種情況,會查出多少、時間和地點。該人還可能提出需要兩個不相關回答的詢問,例如,“您的車輛是哪一年的,今晚您要去哪裡?” 檢查駕駛員是否能夠適當地思考。
個人接觸階段的最後一部分可能是要求受試者說出一組字母,或者從 67 倒數到 43,以努力測量心理阻抗。

截至目前,可能會提到駕駛員離開車輛進行額外測試。

捕獲前篩選。捕獲前篩查主要包括現場節制測試和多功能呼吸測試。在伊利諾伊州,現場適度測試和方便的呼氣測試是自由裁量的,司機會因為拒絕接受這些測試而顯得乾淨利落。

此外,在伊利諾伊州,除了平視眼球震顫(“HGN”)測試外,沒有必要將現場溫度測試進行實質性或標準化。參見 People v Bostelman, 325 Ill App 3d 22, 756 NE2d 953 (2d D 2001);人民訴巴斯勒案,193 Ill 2d 545, 740 NE2d 1 (2000)。

最著名的現場測試是“單腿站立”、“步行和轉身”和 HGN 測試。這三個測試的來源是美國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 (NHTSA) 對標準化現場溫度測試的改進,該測試是在 1980 年代中期制定和批准的。

伊利諾伊州的“單腿站立”測試的改變演繹,大體上仍然要求個人一隻腳保持在空中,另一隻腳抬起不少於 30 秒。

法庭上關於個人是否輕而易舉地通過或轟炸此評估的聲明經常會根據警察部門,甚至是監督測試的特定官員而發生變化。這些測試的合法性,如果沒有按照 NHTSA 規范進行,則從未被闡明。